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,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锐意创新,积极实践,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教育部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
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(以下简称奖学金)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在校注册学生。
第三条 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:
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%评定,标准为2000元∕生·年;
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0%评定,标准为1000元∕生·年;
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0%评定,标准为300元∕生·年;
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可根据学年具体情况适时调整。
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
第四条 评定时间:每年十月份。
第五条 评定基本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思想积极上进;自觉遵守法纪,维护社会公德,模范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(二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,有较强的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;自觉锻炼身体,体育达到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;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,生活俭朴,并在公寓安全、文明、卫生创建活动起积极带头作用。
(三)品行良好,尊师爱校,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,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意志品质。
(四)学习态度端正,勤于思考,善于钻研,勇于创新,学风严谨,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优良。
(五)具有我校学籍。
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,严格按照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评选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。具体评定程序:
(一)学生申请。学生要依据奖学金评选条件,结合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进行自我评估,并提出申请。
(二)班级推荐。各班级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的评选资格、学习成绩、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审查,依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,并报所在学院审核;
(三)学院初评。经所在学院审查后,确认初选名单,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学生工作处(学生资助管理中心)汇总审核。
(四)学校审定。学生工作处(学生资助管理中心)对各学院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、汇总,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,并在全校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第七条 自上次奖学金评定后至本次奖学金评定期间内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参与本次各类奖学金评定:
(一)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或社会公益劳动者;
(二)在校期间行为失范,有悖于《大学生行为准则》者;
(三)补考(经学院批准因故缺考者除外)或重修课程者;
(四)受到纪律处分者;
(五)留级、降级或休学者;
(六)违反法律、法规受到处罚者;
(七)违反学校《学生公寓管理规定》者;
(八)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者。
第八条 学生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本学院公示截止之日起3日内(指工作日,下同)向所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,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5日内做出答复。如对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,学生工作处(学生资助管理中心)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综合审查后,在10日内做出答复,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。
第九条 奖学金发放。奖学金评定后,由学生工作处(学生资助管理中心)将获奖名单转交财务处,财务处按照审批手续进行审核,并负责发放。
第十条 凡获得奖学金者均填写《信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》,存入个人档案,并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(学生资助管理中心)负责解释。
2017年7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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